一、婚后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只要婚姻协议满足法定生效考证条件,那么该协议便享有法律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相关律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自行约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即各自独立拥有、共同拥有以及一部分由各自持有、另一部分由双方共有的所有权形式。
只要此类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条款,那么它们就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若离婚协议含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或与强制法上的限制相抵触的内容,那么它的法律效力将被依法否定。
以上所述法律条款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请寻求专业法律机构帮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婚后协议书是不是有用?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约束的前提之下,若两性在婚后能够通过自由商议达成协议,那么该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应。
然而,想要使得一份婚内协议真正发挥其作用,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因素。
否则的话,这份协议便是无效地位的。
首先,女方与男方起草财产协议之时,双方必须具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其次,所有涉及到协议条款的签署,都须由双方直接进行,他人不得代为执行。
此外,各项协商达成之结论必须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不受任何欺骗或威胁的干扰而勉强为之。
再者,相关协议内容应该遵循法规范畴,严禁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也不能侵犯国家、集体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举个例子来说,协议中不可出现“生儿子支付抚养费用,生女儿便宣布离婚”之类明显的偏颇规定。
此外,财产协议限制仅限于男女双方的私有财产和共同财产部分,不容许擅自处置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方的财产。
在此之中,还需注意的是,该协议的签订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尽管公证并非必经程序,但经过公证的协议会更具权威性。
最后,有必要声明的是,只有在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可以利用婚内协议来规范双方的行为。
如果婚姻本身就是无效或是可以撤销的状态,那么这样的婚姻协议自然也就失去了它的有效性。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婚姻协议书具备法律约束效力,使得夫妇得以自行定制婚内财产所有权归属方式,无论是分立所有、共同共有或是两种形式的结合,只要是真实意愿表达并且不违反任何禁止性规定。然而,如若涉及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及强制性法规等方面的限制,则此类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关于具体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与诠释,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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