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多卖合同如何进行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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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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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卖方在已售出物品后再次交易,即使新合约有效,但因欺骗可能使后续购买者有权撤销并索赔。后期购买者也有权宣布协议无效并求偿。若未完成首次交易即签订新约,两个交易均合法。优先执行原则:1)对于未启用物品,按先付款协议执行;2)同时付款,按最早签署协议为准。
一物多卖合同如何进行处理

一、一物多卖合同如何进行处理

在涉及到物品多次出售时,若卖方已经同最先的购买者签署了买卖合约并实际完成了售予或者办理了法定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后,又投入到了另外一笔买卖交易中,和后续的购买者签订了新的合约。

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对所销售物体的法定所有权许可已经失效,尽管后来建立的新合约在法律上是完整有效的,然而,由于存在着卖家的欺骗行为,后续的购买者仍然有权利要求废止该合约,并提出相应金额的赔偿来弥补他们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于后期的购买者来说,他们同样具备宣告协议无效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在已经同原始购买者达成买卖协议之后,没有实际操作售予行为和办理所有相关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然后立即又与随后的购买者签署了买卖协议的话,那么这两个不同时间段的交易就都具有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何种协议应该优先重建的原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若两份协议中都涉及到尚未启用的物品的话,我们会负责履行先支付给卖方款项的那一份协议;

其次,如果在两份协议中的承诺付款时间相同的话,则以最早签署的那一份协议作为最终执行的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一物多卖合同的如何处理

在涉及到物品多次出售时,若卖方已经同最先的购买者签署了买卖合约并实际完成了售予或者办理了法定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后,又投入到了另外一笔买卖交易中,和后续的购买者签订了新的合约。

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对所销售物体的法定所有权许可已经失效,尽管后来建立的新合约在法律上是完整有效的,然而,由于存在着卖家的欺骗行为,后续的购买者仍然有权利要求废止该合约,并提出相应金额的赔偿来弥补他们的损失。

另一方面,对于后期的购买者来说,他们同样具备宣告协议无效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下,如果被告在已经同原始购买者达成买卖协议之后,没有实际操作售予行为和办理所有相关的所有权转移手续,然后立即又与随后的购买者签署了买卖协议的话,那么这两个不同时间段的交易就都具有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何种协议应该优先重建的原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若两份协议中都涉及到尚未启用的物品的话,我们会负责履行先支付给卖方款项的那一份协议;

其次,如果在两份协议中的承诺付款时间相同的话,则以最早签署的那一份协议作为最终执行的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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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可以变更约定,并明确了虽有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合同只有在约定了履行地并已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又相一致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才无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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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刚到法院工作,最近需要拍卖一些东西,请问一下法院扣押的物品是如何进行拍卖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司法拍卖的前提

司法拍卖:分法院强制拍卖和法院委托清算管理人再进行程序上的破产企业拍卖两种。
1?破产企业拍卖:是企业资不抵债或其他经营方式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企业撤销、倒闭,由法院组织清算管理人成立专门的破产企业清算组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企业或其他机构拍卖该标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是指由于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到被执行人的损害后,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二?强制司法拍卖的流程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48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司法拍卖方式及详细流程
目前一般情形都采用网络司法拍卖形式进行拍卖,但网络司法拍卖不能够完全取代传统司法拍卖,并非所有的物质都可以上网拍卖,当涉及到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可能仍需要采取传统的拍卖方式。


(1)传统司法拍卖示意图
(2)网络司法拍卖示意图
三?拍卖价格的确定
在拍卖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四?司法拍卖的回购流程及手段
五?如何设立障碍阻止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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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坐牢后能送衣物进去吗?如果是被关押在,一般是不收衣物的,但有的地方也会允许家属送一些必要衣物,但必须经过检查。不允许家属探视的。判刑以后,被送往的前一天会打电话给家属,让家属来探视,分到前,通常也会通知家属,这个时候可以送一些贴身衣物的,当然也必须要经过检查。送到后,每月可以探视一次,大部分生活用品,在里是可以买到的。服刑人员每人会有张卡,家属可以往卡里上账。目前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坐牢后是否可以送衣物进去,各地、一般会按照自身情况决定,若要了解具体情况需要提前与当地或管理部门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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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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