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会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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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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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法律效力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职责,可以协商解除这个合同。同时,要看具体合同条款来进行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是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会有效吗

一、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会有效吗

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法律效力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职责,可以协商解除这个合同。

同时,要看具体合同条款来进行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是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如果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会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

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生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自合同正式签署之日起,如在其各项条款中并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进一步修订和补充。

这种补充协议主要是针对某部分合同中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或者删减,因此它与原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应。

对于合同双方来说,这种补充协议具有不可忽视的约束力,甚至有时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会优先于原有的合同内容。

缘由在于,补充协议正是为了应对原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新的挑战或者存在的漏洞等问题所作出的新约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在合同尾部添加这样一句话“本合同未涉及到的内容,若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

此份补充协议将享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权威”。

假使原有的协议并没有对此类事项做出特别的规定,那么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并签署的补充协议便能够拥有与原协议相仿的法律影响力。

实际上,从实践角度来看,补充协议的有效性往往超越了原有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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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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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实际履行的事实合同成立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背景介绍:
在真实而不在书本的商业环境中,交易双方常常会出现不签合同就让你履行而事后又不承认,或者达成合同意向以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签字盖章,或者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例如须经过公证合同才生效的条款。这些使得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甚为不利。对于急于签订合同或者希望合同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来讲,上述情形无疑增加了合同生效的难度,限制了交易的便捷,不利于合同法所倡导的鼓励交易的原则。
因此,在立法和实务中,有必要偏重对合同生效积极作为的一方的保护,这对于建立财产的动态流转,交易的安全稳定,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义关系都不可或缺。幸好合同方面的法律已经对该类事项作出了强制性规范,实务也理当随需而动。
二、解决之道: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以及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法律将认可该合同的效力,不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签字盖章与否,均在所不问。换言之,法律认同事实合同关系,虽然合同的签订有些许瑕疵,只要符合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对方又予以接受这两个构成要件,该合同就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所以在实践中,愿意合同得到实际执行的一方在对待合同签订的瑕疵,或者处于合同弱势一方因情况紧急或工作被动来不及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对方当事人尚未签字盖章但又要求立即履行的时候,不妨起草好合同项下标的物或者主要义务的书面签收文件,请对方当事人在自己履行完毕合同主要义务以后予以确认验收,从而对合同签订时的瑕疵进行补正,以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受法律的保护。这同我们平常所说的“生米煮成熟饭”形成既成事实有点相似,可能区别在于合同的事实履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解决这种类型的问题最关键的就是要收集保存好对方接受主要义务的证明,比如收货单,验收证明和承诺付款书等等。
三、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没公证但实际履行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公正但实际履行合同是否有效
房子租借合同中约好“合同自两边当事人签字盖章、公证后收效”,合同签定后未进行公证,但两边实践实行了合同,该合同是否收效?近日,铁中院审结了一同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案,判定确定当事人的实践实行行为应视为对合同收效条款的改变,房子租借合同合法有用。
2005年5月17日,某经贸公司和某服务公司签定房子租借合同,合同约好:经贸公司租借服务公司的房子用于商业工作,租借期限二十年,在合同签定后,房子手续齐备并交付承租方运用后五日内承租方付出前三年的租金;承租方不交纳租金达三个月以上或所欠各项费用达1万元以上,出租方有权免除合同。此外,两边还在合同别约好:合同自两边当事人签字盖章、公证后收效。合同签定后,在未处理公证的情况下,服务公司向经贸公司交付了房子,经贸公司运用租借房子进行运营至今,但从未付出租金。
2008年9月,服务公司将经贸公司诉至,恳求依法免除两边之间的房子租借合同、经贸公司向服务公司付出租金及违约金近130万元。
庭审中,经贸公司答辩称,其与服务公司的房子租借合同中约好了收效条件,即两边当事人签字盖章、公证后收效,而合同至今未处理公证,所以合同仅仅建立而未收效。且服务公司一直未获得出租房子的所有权证,违背了有关规则,因而合同未收效,经贸公司不应向服务公司付出租金及违约金。
一审通过审理,以为尽管两边在服务公司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就签定了合同,违背了有关规则,但该方法仅仅部门规章,法令或行政法规对此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则,所以该房子租借合同合法有用。尽管两边在合同中约好了经公证后收效,但两边却又在合同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开端实行,故该实行行为应视为对合同中“公证后收效”这一条款的改变,故经贸公司的建议不能建立。经贸公司未付出租金的行为已违背违约,判定免除两边的租借合同、经贸公司向服务公司付出租金及违约金。经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
通过具体阅卷及与两边当事人沟通,二审院以为,尽管两边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为附收效条件的合同,但在合同未处理公证的情况下服务公司向经贸公司交付了房子,经贸公司在实践占有房子后进行了装饰、运营,并于2006年5月将公司住所地改变至租借房子所在地,上述实行合同的行为标明两边已就合同收效条件进行了改变,故房子租借合同已发作法令效力。两边在合同中未对处理房子产权证进行约好,且服务公司未获得房子产权证没有影响经贸公司对房子的运用及其运营,经贸公司应依约向服务公司付出租金。故保持一审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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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在真实而不在书本的商业环境中,交易双方常常会出现不签合同就让你履行而事后又不承认,或者达成合同意向以后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签字盖章,或者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例如须经过公证合同才生效的条款。这些使得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甚为不利。对于急于签订合同或者希望合同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来讲,上述情形无疑增加了合同生效的难度,限制了交易的便捷,不利于合同法所倡导的鼓励交易的原则。
因此,在立法和实务中,有必要偏重对合同生效积极作为的一方的保护,这对于建立财产的动态流转,交易的安全稳定,衡平当事人之间的权义关系都不可或缺。幸好合同方面的法律已经对该类事项作出了强制性规范,实务也理当随需而动。
二、解决之道: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合同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以及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法律将认可该合同的效力,不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签字盖章与否,均在所不问。换言之,法律认同事实合同关系,虽然合同的签订有些许瑕疵,只要符合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对方又予以接受这两个构成要件,该合同就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就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所以在实践中,愿意合同得到实际执行的一方在对待合同签订的瑕疵,或者处于合同弱势一方因情况紧急或工作被动来不及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对方当事人尚未签字盖章但又要求立即履行的时候,不妨起草好合同项下标的物或者主要义务的书面签收文件,请对方当事人在自己履行完毕合同主要义务以后予以确认验收,从而对合同签订时的瑕疵进行补正,以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受法律的保护。这同我们平常所说的“生米煮成熟饭”形成既成事实有点相似,可能区别在于合同的事实履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解决这种类型的问题最关键的就是要收集保存好对方接受主要义务的证明,比如收货单,验收证明和承诺付款书等等。
三、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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