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复核的步骤
死刑复核的步骤: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查明原裁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5、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死刑复核的方式具体又包括了哪些呢
死刑复核程序乃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那些被判处死刑之罪犯的案子时所遵循的一项特殊审判程序。
死刑,作为剥夺罪行最为严重者生命的刑罚,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处罚手段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有“终极处罚”之称谓。
现在,我国已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因此我们有必要依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并完善这一程序。
尽管此一程序与初审、再审程序有所区别,然而我们仍然能够对此进行诉讼化改造。
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我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修改:
首先,对于那些判处死刑的初审案件,倘若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而检察院也没有反对抗诉,以及在出现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况下,并非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公开开庭的形式进行审理,但无论如何,即便采用非公开开庭的方式审查,仍旧需要涵盖审查书面卷宗资料、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以及听取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等等环节;
其次,若被告人在上诉后、检察机关抗诉且对抗押事实提出质疑的案件,法院则应相应地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判,即要在确定的日期内邀请检方、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必要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到复核程序中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据我国严谨的法律规定,死刑的判定除非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否则均须上报至该机构进行核准。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其处罚判决权或核准权则可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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