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如下量刑标准:
对于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同时应当单处或者并罚一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涉及到数量较大甚至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情况,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度刑罚,并处以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既遂怎么判?
针对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犯罪形态,其判刑标准如下所示:
有权获取或销售他人信用卡信息者,若被定罪,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同时还需要承担对价罚金,量刑区间为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总额由法院具体裁决。
如涉及到大量高价值卡密交易的情况,则需面临更为严苛的法律制裁,最高可达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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