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到合同无效时,我们应该按照以下条款来明确发生这种情况下的工程款数额: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果被判定为无效,但只要所建设的工程经过验收合格,那么我们就能够参照合同中的有关工程价款的相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向承包商支付价款作为补偿。
其次,假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证实无效,并且建设工程验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话,我们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如下几种分类并加以处理:
第一类情况是在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经再次验收已达到合格标准,此时,作为发包方的我们有权利要求承包商承担修复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最后一种情况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再次验收仍然未能达到合格标准,此时可能会出现两种可能性:
承包商有权请求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按照适当的比例折价以获得赔偿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也可能会介入此事,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处理。
二、以上就是施工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构成,这类合同一般都会涉及到多个方面,比如工程范围、建设日期、中间阶段工程的启动和结束时间、工程质量水平、工程造价、技术数据的提交时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资金的拨付与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限、各方之间互惠互助的基本承诺等等这些重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无效时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
在合同被裁定为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设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即使合同未正式生效、因违反而宣布无效、遭到撤销或是因其终止,其中关于解决争端方式的条款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和减弱其效力。
此外,这一点也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原则相契合,即其余部分仍将继续保持其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在建设合同判定为失效的情况下,工程款项的支付将按照验收结果予以确定。如果工程项目的验收结果显示其达到优良标准,则相关款项可以按照原合同所规定的价款进行支付;然而,如果验收结果表明工程存在缺陷且未能通过验收,那么需要进一步分析并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若经过修复后能够达到合格标准,则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而若是修复后依然未达到合格标准,有权根据合同内容相应地对其进行贬值处理或者申请政府部门介入实施干预措施。此外,合同还涵盖了如工程范围、开工日期、质量保证、工程造价、技术参数、原材料供应、资金划拨、验收流程以及保修期限等多个方面的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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