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劳动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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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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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可被视为书面形式,但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及水电煤气供应、部分刑事案件等特定情形除外。尽管如此,电子劳动合同尚未在法律上被明确禁止。
电子版劳动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一、电子版劳动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有效的劳动合同。

值得关注和强调的是,只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能够将所载内容以具体及有形的方式表达出来,且该种数据电文可随时被调取查阅使用,那么我们就应将其视作为书面形式来对待。

然而,需要明白的是,由于某些特定情况的限制,例如《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所有类型的合同都被允许采用这个电子文书这种书面形式。

根据这部法规的第3条所述,有三大类别情况明显不适用电子文书,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涉及到婚姻、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

其次,例如涉及停止供应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服务事项的;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明定的关于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刑事案件

但是,对于电子劳动合同来说,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来看,这并未构成明确禁止的范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电子版劳动合同有效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有效的劳动合同。

值得关注和强调的是,只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能够将所载内容以具体及有形的方式表达出来,且该种数据电文可随时被调取查阅使用,那么我们就应将其视作为书面形式来对待。

然而,需要明白的是,由于某些特定情况的限制,例如《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并非所有类型的合同都被允许采用这个电子文书这种书面形式。

根据这部法规的第3条所述,有三大类别情况明显不适用电子文书,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涉及到婚姻、收养或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

其次,例如涉及停止供应水、电、气等公共事业服务事项的;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明定的关于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刑事案件。

但是,对于电子劳动合同来说,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来看,这并未构成明确禁止的范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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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指可以替代纸质合同的电子数据电文。只有在第三方平台上、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订立的数据电文才可以称得上电子合同,可以替代纸质合同,具有书证的诉讼效力。通过其他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化方式,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传真、D、可视化印章、电子图章以及不能判断为可靠电子签名的普通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统统只能归纳到数据电文这一类别的证据中,无法取代纸质合同、并与纸质合同的书证效力等同,其法律成本较高。
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
2.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也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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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电子版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电子合同指可以替代纸质合同的电子数据电文。只有在第三方平台上、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订立的数据电文才可以称得上电子合同,可以替代纸质合同,具有书证的诉讼效力。通过其他一般意义上的电子化方式,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传真、D、可视化印章、电子图章以及不能判断为可靠电子签名的普通电子签名等方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统统只能归纳到数据电文这一类别的证据中,无法取代纸质合同、并与纸质合同的书证效力等同,其法律成本较高。
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
2.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也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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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遇见的电子协议,是否能够确认填写者的身份就是一个问号。网上协议签署,一般要注册一个账号,通过账号密码来识别用户身份。而劳动者在入职时,是否能够通过网上协议系统确认签署者的身份即使有一个账号,如何能证明这个账号属于这个劳动者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不太容易解决。
其次,电子协议的系统由谁管理,是否存在被纂改的可能公司内部的系统,数据库往往由公司管理。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人,登入到数据库中,就可以修改劳动者输入的信息,这样的系统作为电子协议的保管方,是否具有公信力,很值得怀疑。
再次,一旦发生争议,如何再现这个协议的签署也是一个大问号。就现在大多数网上注册协议来看,签署后,再现时没有任何类似纸质协议签字这样的凭证,只能显示签署时间,或者模拟显示某人已签署的注记。发生争议后,诉讼方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证明这一系统未经同意无法继续操作,才能推测用户注册时已经同意。对于用工双方来说,这种方式显然不太适合。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表示: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合同不适用电子文书。劳动合同在某些方面同样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它不太适合电子文书。
综合上述分析,为了避免诸多麻烦,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时与劳动者签署纸质的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醒提问者的是,劳动合同不能单就试用期签署合同,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试用期约定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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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劳动合同效力能怎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版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实践中电子咯的合同的效力认定有差异,一般只要合同依法成立,一般是由效的,但是往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因电子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产生争议,从而引起对合同效力的争议。
首先,你遇见的电子协议,是否能够确认填写者的身份就是一个问号。网上协议签署,一般要注册一个账号,通过账号密码来识别用户身份。而劳动者在入职时,是否能够通过网上协议系统确认签署者的身份?即使有一个账号,如何能证明这个账号属于这个劳动者?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不太容易解决。
其次,电子协议的系统由谁管理,是否存在被纂改的可能?公司内部的系统,数据库往往由公司管理。具有管理员权限的人,登入到数据库中,就可以修改劳动者输入的信息,这样的系统作为电子协议的保管方,是否具有公信力,很值得怀疑。
再次,一旦发生争议,如何再现这个协议的签署也是一个大问号。就现在大多数网上注册协议来看,签署后,再现时没有任何类似纸质协议签字这样的凭证,只能显示签署时间,或者模拟显示某人已签署的注记。发生争议后,诉讼方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证明这一系统未经同意无法继续操作,才能推测用户注册时已经同意。对于用工双方来说,这种方式显然不太适合。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表示: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合同不适用电子文书。劳动合同在某些方面同样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它不太适合电子文书。
综合上述分析,为了避免诸多麻烦,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时与劳动者签署纸质的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醒提问者的是,劳动合同不能单就试用期签署合同,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单独签订的试用期协议,试用期约定是不成立的。
电子版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电子合同指可以替代纸质合同的电子数据电文。只有在
第三方平台上、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订立的数据电文才可以称得上电子合同,可以替代纸质合同,具有书证的诉讼效力。
有效的电子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使用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

二,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电子邮件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双方在电子邮件上就交易内容达成合意,也属于合同法认可的合同,关键是要确定电子邮件的使用人是谁。
一般来说,需要付费的企业电子邮箱必须注册、缴费,相对较为容易证明其使用人的身份,但平时人们常用的免费电子邮箱,如果当事人否认,则很难证明。这时候就是出现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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