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如何规避房产查验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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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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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对低保户的房产审查主要关注于家庭贫困程度,符合条件者包括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疾病患者、失业者、低薪在职者及家庭总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但排除因奢侈消费、违法违规行为或生活水平过高等情况。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包括过度购房装修、不务农、赌博吸毒、拥有高档消费品及欺诈获取保障等。这些信息旨在帮助低保户明确资格,政府将提供相应支持。
低保户如何规避房产查验

一、低保户如何规避房产查验

我们想告知您,作为低保户,您需要了解到政府会对您的房产情况进行审查。

低保户,这是针对那些家庭成员存在严重残障或疾病导致劳动力丧失,需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才能维系日常生活的家庭。

他们所拥有的房产价值或收入显著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这类人群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大类群体上:

1.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也缺乏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的居民;

2.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是救济期满仍然没能找到合适工作,且家庭每月平均收入仍远低于本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3.作为有在职员工的家庭,在领取薪水或最低薪资,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之后,如果家庭每位成员的平均每月收入仍低于本城市低保标准,那么就可以申请成为低保户;

4.除上述几类之外,其他所有家庭每位成员的平均每月收入都低于本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但请注意,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将被视为不符合农村低保待遇申请条件:

1.过去三年中,因为购买、建造、装修或简单修复住屋产生的经济压力过大(因拆迁而购置、建造房屋并且进行适度装修的情形除外);

2.贪图享乐,有自己的承包土地却并不亲自耕种;

3.家庭成员中有参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甚至进行高额消遣娱乐活动的成员;

4.家中拥有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侈品、贵重饰品等);

5.家庭生活水平过高,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6.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同样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格。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二、低保户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居住在本地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只要他们所居住的家庭中每位家庭成员的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设定的低保标准,而且他们家庭的财务状况也符合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那么就有资格向政府提出低保的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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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对买商品房有查验权查验权有什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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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受人对商品房有查验权房屋交付时,买受人有无“验收”的权利,是一个重要问题。《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官方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都有买受人验收的内容,如原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由此看来,似乎买受人有权验收。但另一方面,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是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的,买受人验收能否推翻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商品房属于特定物买卖,不可能像工业品那样挑选替换,如果承认买受人的验收权,在买受人验收没有通过的情况下,将如何处理由于我国的房屋建造大多采用手工工艺,表面瑕疵是不可避免的,这都会成为买方验收时拒收的理由。为了防止客户验房后无理拒收,有的开发商采取先办交接手续,再开门验房的办法。但如此价值巨大的财产,不允许买方看一下就要先接收,明显不合情理,这种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二、查验权有什么法律效力现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买受人的“验收”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么它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一种什么关系二是如果买受人“验收”通不过,如何解决争议我们认为,买受人的“验收”与“竣工验收”是效力完全不同的两件事。竣工验收关系到房屋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使用;买受人的“验收”只是核实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前者以法规、规范、工程文件为依据,后者则是以观感印象来衡量。既然不是同一概念,就不应当使用同一个词语来表达。为了与竣工验收相区别,将买受人对商品房的核查称作“查验”比较恰当。买受人在交付时有权查验房屋,对自己认为的质量缺陷有权提出异议。这时会有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接受异议,承诺以维修、整改、替换来解决,纠纷自然化解;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不接受异议,或者双方对解决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这时买受人可以保留异议,但不能否定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作为拒绝交付的正当理由。双方只能先完成交付,然后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查明事实、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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