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在离婚之后所负担的房屋贷款尚未完全偿清,该笔债务将继续由双方负有共同责任的成员按约定继续支付月供。
通常情况下,这样的贷款是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因此会由夫妻双方商议如何分配和偿付。
在这种状况下,一般会通过协议的方式决定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来承担贷款偿还的主导权,而另一方则可从其分割到的财务上得到相应的补偿。
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境,选择其他合理的还款方式。
然而,如果贷款是明确被认定为夫妻中的某位成员单独负责的债务,那么这部分的负担就应该落在拥有该住房所有权的那个人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未还完贷款的车怎么分割
如您所见,在婚姻期间共同借贷款项购买的汽车理所当然地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关于该机动车的最终归属权,我们将会引导法庭充分尊重你们双方的意见表达。
假如你们能够和睦协商达成共识,那将不胜荣幸,我们将会按着你们共识中的想法来确定该车辆的所有权所在。
不过,若各位无法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从机动车对当事人的实际作用、其重要性等多个角度审视,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定,并且会向另一方提供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替代补偿。
至于未还清的那部分贷款,则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负责承担后续还款任务。
当涉入离婚诉讼时,基于认定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假使法庭决定对此类共有的机动车进行财产细分处理,那么首要面对的便是如何计算被分割机动车的价格问题。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待分割的车辆价格:
第一种办法是协商解决。
即你们双方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车辆的价格,这样做显然能带来简洁且便利的处理方式。
协商达成一致后,由法庭予以备案登记,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行关于分割方式的协调或下判。
而第二种解决方案就是评估方式。
如果在价格协商方面无法达到共识,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您们双方都有权利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委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鉴定得出的结果为法庭判决的确凿证据。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选定应该由你们双方共同商榷决定,如果存在争议,则法庭会依法做出决策。
当已经确定了车辆的合理价格之后,就到了进行车辆分割的环节。
由于机动车本质上属于不可分割之物,故在分割过程中只能使用补偿、竞拍以及公开拍卖这三种方式。
其中,补偿方式就是由某人获得行车证的同时,需要筹资给予对方与车辆市场价格相当的经济补偿;
竞购方式则适用于当双方在争夺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法庭将设立司法程序,由各方提出价格,最终谁出价最高,谁便有权获得所有权,然后同时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公开拍卖方式,则是在你们双方都没有提出想要获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法庭依法根据你们的申请,对车辆实行公开拍卖,然后将拍卖所得款项在你们两方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