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如何分割
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取的财产,应交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置决议;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依据本院遵循公平原则、保护未犯错一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宣判。
当然,如当事人之间就同居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或分割方式已有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协定,那么该等财产将以合同条款为准来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对于无效的婚姻关系来说,它们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无效婚姻持续期间内的所有财富都无法被确认为是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最终只能够按照普通公有财产的性质来处理这些财产。
具体的分配方式上,应该结合每个人对公有财产所作出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的份额划分。
另外,当面临公有财产的分割时,我们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其中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上了严重且无法治愈的疾病,在对财产进行划分时应当给予其适当的照顾和可能的经济补贴;
若在同居生活期间,有一方离世,那么另一方若属于依赖死者生活且缺乏劳动能力并无其他生活来源者,或是对死者有更多的扶养经历,则有权获得其适当份额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