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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关于保险收益是否应归属于共同财富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保险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支付,那么这部分保费便可以被视为是夫妻二人的合法共同权益,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假如保险费用系个人独立负担,且这笔款项的归属及分配仅限于当事人自身,则该部分保费将不被认定为夫妻共享的共同财产,无法被纳入夫妻财富的划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及如何分割
在婚约尚存之时,若动用了双方共享之资产为任意一方投保,而由此产生之利益便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对于该等资产的分配额度,可经由双方法律代表协商敲定,如未达成共识,应即向上诉法庭提请诉讼,并交由上议庭裁决定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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