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后,配偶间所拥有的宅基地不再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因此不能直接作为资产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在宅基地之上所建设的房产通常会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对于取得了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有权继续使用该块宅基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后宅基地的房子如何处理
于离婚之后,有关宅基地房屋之解析如下:
倘若确认其属婚后共有财产,通常会采用一方持有房地产产权,同时对另一方予以经济赔偿的方法进行处置。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各方有权通过协商来确定其归属;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将有人民法院依财产实际状况,照顾到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而若被认定属于个人财产范围,这类资产通常不会遭到分割,除非所有权人有自愿表示或被法院强制指定,方可自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对于配偶之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不应再将其视作共同所有的资产并进行直接的分配划分。然而,在这片宅地上所建造的房产往往会被认定为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因此获得了房产所有权的一方便有资格继续享用这片宅地。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区分宅基地与房产在处理方式上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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