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让与行为所产生的外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当债权被进行全额让与之后,让与人与原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已经彻底解除,让与人无权再次向债务人追索债务,而债务人亦无法再向原债权人履行其债务。
倘若出现前述情况,那么前一种情形将构成不当得利,而后一种则不构成对原合同义务的尊重;
其次,若债权只是被部分让与出去,在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按照各自所占比例分享债权的共识后,他们仅能根据各自的份额要求债务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同样地,债务人也必须按照其所应承担的那部分金额来执行债务。
而若这种情况导致了连带债权的形成,应当以连带之债的处理规则为依据。
第二,作为债权转让的一方,新的债权受让人可以视同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共同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提出他(她)向自己履行债务的诉求。
第三,当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原先针对让与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债务人如今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继续行使这一权利,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
至于债权让与行为的内在效果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债权自让与人转移至新的受让人手中。
若是全部让与的情况发生,那么转换后的受让人就会取代原先的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而让与人则从此脱离原有的合同关系;
反之,若只是部分让与,那么转换后的受让人便以债权人的身份进入到原合同中,成为共同债权人之一。
其次,让与人必须将所有能够证明其持有机动股权证的相关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
同时,还需告知受让人所有与主张债权有关的一切重要信息,例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能存在的抗辩以及债务的担保状况等等。
让与人占有并拥有的担保物和书面凭证也需要一并完全转让给受让人。
接着,让与人在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过程中,依附于主债权的各项从权利,诸如抵押权、质押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都需要一并随行转移至受让人手中。
但是,那些专属债权人本身权利的从权利则不应包含在此范围之内。
最后,让与人对于已经让出的债权须尽到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让与人一般不允许将已让与出去的债权再次转让他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有什么
在外围有效性上,我们可以看到:
1.在让与人彻底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原合同关系随即解除,同时间,让与人丧失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而作为债务人一方,也不再有义务向原有债权人履行相关债务。
若情况反常,即让与人继续要求债务人支付费用,或者债务人仍然向原有债权人履行应该承担的债务,无疑前者构成了不当得利的行为,后者则未坚守合同的承诺;
假如仅仅是部分债权的让渡,那么让与人与接收者以约定的比例享有权宜且必须按照自己所占据的债权份额向债务人提出支付的要求,同样,作为债务人的一方,也只有按照各自所占有债权份额履行相应债务。
在特定情况下,当债权被视为连带债权时,应对此作为连带之债进行处理。
2.当债权转让的接收者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共享债权人后,他们有权依据前述协议,向预先确定的债务人催求债务。
在内部有效性方面,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以下几点:
1.债权将由让与人转移至接收者手中,具体来说,若是全额让渡,那么接收者将会成为原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而让与人则会退出原有合同关系;
另外一种情况是部分权益的转让,此时接收者作为合同关系中的新成员,共同分享债务负担。
2.让人权衡相关证据文件以及主张和解决所有关于权益主张的必要信息——包括履行时间范围、履行方式、可能存在的抗辩以及相关的保证权等,以便使接收者能够清晰了解相关情况,同时,让与人应将把握的担保物品及相关信件也全部交予接收者。
3.当让与人将债权移交至接收者时,相应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预订金权利、保证权]利息权利、违约赔偿金权利以及损失补偿请求等附属在主债权之上的权益也应一并进行转移。
然而,那些只属于债权人本身专属的附属权得不受此条款约束。
4.让与人向接受者提供的债权目前状况负有瑕疵保证责任。
5.在此一般的情况下,让与人不应就已经转让出去的债权再次进行重复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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