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人打伤应如何维权
在我们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内,刑事拘留制度具有明确的期限标准,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
公安局对于已决定实施拘留的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请求审查并批准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一日到四日。
而如果涉及到流窜犯罪、多发性犯罪或者团伙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公安局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间则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被人打伤应该怎样算赔偿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
第一,医疗费用主要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正式收据来确定具体的金额;
其次,关于误工费,则需要结合受害者的误工期限以及收入情况来综合评定;
再者,交通费的支付,根据的是受害人和其必须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确切费用;
最后,对于其他相关费用,也有各自的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最长期限为不得超过三十七天,之后公安机关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而在必要情况下,这一期限还可以适度地予以延长,最长可达一至四个工作日。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发性犯罪或团伙严重犯罪等特殊情形,则上述拘留期限可以被再延长三十日。以上所设定的规则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司法程序的公平性和高效率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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