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病假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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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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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业单位员工病假需按规进行:首先,机关部门员工病愈需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人事科存档;其次,职员患病也应先告知领导,提交病假单,获批准后送至人事管理人员处登记备案。务必遵循即时申报、领导审批和存档流程。
事业单位病假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一、事业单位病假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

根据事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职工在请病假时需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首先,身处机关部门工作的员工若身体抱恙,应立即知会主管领导并提交书面的病假申请单,此申请单需经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之后上报于人事科予以备案归档;

其次,从事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员如患有疾病,同样需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的领导请示病假,期间递交病假申请单,得到单位领导的签批后,须将批准意见报送至办公室负责人事管理事务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病假规定是什么

根据事业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职工在请病假时需遵循以下具体步骤:

首先,身处机关部门工作的员工若身体抱恙,应立即知会主管领导并提交书面的病假申请单,此申请单需经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之后上报于人事科予以备案归档;

其次,从事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员如患有疾病,同样需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的领导请示病假,期间递交病假申请单,得到单位领导的签批后,须将批准意见报送至办公室负责人事管理事务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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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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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生病,请假一周,想咨询一下劳动合同关于病假的规定具体病假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关于病假的规定其中病假薪资的具体内容: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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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妻子去年结的婚,今年生育了小宝宝,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2018产假哺乳假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哺乳假国家规定2018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2018请哺乳假有什么福利?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文章2017哺乳假工资标准。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6、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上面就是你提出2018产假哺乳假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病历书写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病历书写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一)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4.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7.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四)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1.新入院病员必须填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字。  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3.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填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另写住院记录(入院志)。如无实习医师时则由住院医师填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4.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5.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6.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和骤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7.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8.手术病员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9.凡移交病员均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10.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1.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12.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医院应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病理解剖的病员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13.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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