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了能否退
通常而言,在您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如果没有发生特定情形,那么是不能撤销该交易合约以解除购房协议的。
然而,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购房者可有理由解除购房契约,选择退房并获得相应赔偿:
1.房产开发商延迟履行交付房屋的承诺期限,超出了原先的商定时间。
2.当开发公司在签署合同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件和审批文件,以至于合同整体效力存疑时。
3.如果房产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事先授权就擅自更改建设规划,这种情况也会迫使购房者采取退房行动。
4.假如购买者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证书,这同样也是购房者决定退房的合理原因之一。
5.如果申请购房贷款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也是购房者考虑退房的可能因素。
6.测量得出的实际房屋面积与预先估算的暂测面积之间的差异大于3%,这同样构成购房者退房的相应依据。
7.如果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到健康安全以及正常生活使用,那么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
8.若销售方在出售房屋之前没有如实披露信息,私自将房屋抵押给了其他人,那么这就可能成为购房者退房的正当理由。
9.如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发现开发公司存在诈骗行为,那么购房者也有权利取消购房合同。
10.当开发公司在销售阶段故意掩盖房屋属于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终止交易。
11.一旦工程人员发现房屋结构中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自定义误差范围,这便构成购房者考虑退房的因素之一。
12.考虑到不可抗力对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重大影响和变动,当购房者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已经无法实现购买房屋的既定目标和期望时,退房亦属情理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商品房买了不可以退吗
一般而言,退房请求通常是被驳回的,但在符合以下列举的情况下,退房请求便可获得批准:
首先,如果房屋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如期交付,且这种延迟已经超出约定时限;
其次,若房地产开发商尚未取得相应的合法证书与审批文件,由此使得合同无效;
再者,如果开发商在未经购房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了设计方案;
另一种可能是购买者未能成功取得房产所有权证明;
其次,如果购买者无法获得所需数额的贷款支持;
此外,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预估数值之间的差值超过了3%;
再次,当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达到了不达标的程度;
最后,卖家在没有事先通知购买者的情况下,把房屋抵押给了其他人;
以及,如果楼盘预售许可证的获取过程涉及作假行为;
另外,如果卖家故意隐瞒了售卖的房子其实是由拆迁补偿安排得来的真实情况;
还有,如果房屋的型号和原设计图不符或者相关长度、宽度等参数超过了约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最后,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使得购买目的最终无法达成,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退房请求获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在完成购房协议的签署之后,除非面临极其罕见的例外状况,否则要想撤销是难度较大的。其中可能出现的例外状况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交付房产;其次,若房屋销售合同中缺少合法相关证明文件;再者,如果开发商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擅自更改了原有的规划设计;此外,如果购房者无法顺利获得房产所有权证书;同时,如果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遭遇困难;或者,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差异超过了3%;另外,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最后,如果销售方故意隐瞒了该房产已被抵押或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如果所购买的房屋属于政府拆迁安置房;还有,如果房屋的结构设计存在严重错误或开发商违反了相关规定;最后,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其购房目标。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购房者都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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