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海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伤害赔付的具体细则为以下几点:
首先,医疗费用部分,主要参照患者所在地医院开具的相关诊疗证明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用发票或病历、配药清单进行确切核算。
其次,对于误工损失补偿的金额应该根据受害者所受实际损伤程度及康复效果,参考法医学鉴定结果或由治疗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资料来予以确定。
此外,关于住院期间的伙食津贴费,我们将按照国家机关普通职员出差时所享受的伙食补贴标准(元/日)乘以住院天数作为最终赔付额。
同样,就护理费用而言,若护理人员拥有自行劳动带来的收入,那么护理费用的赔偿便可参考本文中提到的误工费计算办法进行。
反之,若护理人员没有独立收入,那么护理费用的赔付则能依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进行计算。
在住宿方面,具体的赔偿金额将依据受害人所在地区国家机关普通职员出差时所享有的住房标准而定。
最后,关于残疾赔偿要考虑伤残指数,按照提交上诉法院所在地前一年内该区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来估算。
同时,自定残日期起,按二十年来计算。
对于死亡人士,他们的家属将能得到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出的费用,按二十年来计算。
如果死者超过六十岁但是未满七十周岁,随着年龄每增加一岁,便减少一年的数字;
如果死者已经年过古稀,即年满七十五周岁仅剩五年,那么他们的家属就能收到这笔款项。
最后,对于未成年亲属的扶养费,将基于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进行计算,直至这个孩子年满十八岁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青海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赔付的具体细则为以下几点:
首先,医疗费用部分,主要参照患者所在地医院开具的相关诊疗证明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用发票或病历、配药清单进行确切核算。
其次,对于误工损失补偿的金额应该根据受害者所受实际损伤程度及康复效果,参考法医学鉴定结果或由治疗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资料来予以确定。
此外,关于住院期间的伙食津贴费,我们将按照国家机关普通职员出差时所享受的伙食补贴标准(元/日)乘以住院天数作为最终赔付额。
同样,就护理费用而言,若护理人员拥有自行劳动带来的收入,那么护理费用的赔偿便可参考本文中提到的误工费计算办法进行。
反之,若护理人员没有独立收入,那么护理费用的赔付则能依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进行计算。
在住宿方面,具体的赔偿金额将依据受害人所在地区国家机关普通职员出差时所享有的住房标准而定。
最后,关于残疾赔偿要考虑伤残指数,按照提交上诉法院所在地前一年内该区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来估算。
同时,自定残日期起,按二十年来计算。
已故之人的家属还将得到丧葬费用的赔偿。
对于死亡人士,他们的家属将能得到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出的费用,按二十年来计算。
如果死者超过六十岁但是未满七十周岁,随着年龄每增加一岁,便减少一年的数字;
如果死者已经年过古稀,即年满七十五周岁仅剩五年,那么他们的家属就能收到这笔款项。
最后,对于未成年亲属的扶养费,将基于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标准进行计算,直至这个孩子年满十八岁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