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损坏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若居住者在租赁期内导致租赁物损坏,若其在租赁期限到期之前便已修复,并且并未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出租人在此情况下是无法主张租金损失的。
然而,若居住者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依旧没有修复租赁物,从而导致出租方无法正常对外出租该租赁物,那么居住者就必须对出租人为保证租赁物恢复原状而付出的维修期租金损失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承租人造成租赁物毁损时该怎么赔偿
若居住者在租赁期内导致租赁物损坏,若其在租赁期限到期之前便已修复,并且并未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出租人在此情况下是无法主张租金损失的。
然而,若居住者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依旧没有修复租赁物,从而导致出租方无法正常对外出租该租赁物,那么居住者就必须对出租人为保证租赁物恢复原状而付出的维修期租金损失负责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在租用期内,如住户因失误或故意所造成的租赁物损害已被提前进行修复,并且不会对出租方正常出租产生任何实质性阻碍,那么出租方无权就此提出租金损失赔偿要求。然而,如果住户未能及时修复此类损坏,使得损坏可能对出租方未来的使用造成影响,则住户有义务承担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以保证租赁物能够恢复至正常状态,从而维护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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