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房产为一方出资但实际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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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同居期间房产分割时,依据房产证信息和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判定所有权。全款购置的一方可能视作赠予,但仍需考虑双方特殊约定或书面协议。若登记权益比例与实际不符,出资多少决定分配;无明确约定时,考虑双方贡献及生活需求,一般赋予未出资方10%-30%权益。综合评估公平公正,确保不动产物权归属合法。
同居房产为一方出资但实际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一、同居房产为一方出资但实际共同共有如何分割

若房产系同居期间双方共有的财产,然而实际上仅由其中一方进行了全额购入,那么在进行资产分割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以判定所有权性质:

参考房产证所记录的相关信息以决定其权属属性。

此外,还需深入评估涉事人员间的特殊约定、实际出资情况,并尽可能地于法律框架中体现公平公正的理念。

应对此进行综合考虑,进一步衡量不动产究竟应归属于何方。

首先,若恋爱时期房产乃由一方全额出资购置,则可被视为一种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相应之下,该房产仍应视作双方共享,按照均分50%的原则进行相应分配。

其次,若双方曾就各自所欲拥有的权益比例形成特别约定,抑或是已就此议题达成一致共识,如经书面协议或在房产登簿过程中明确表明受赠一方的权益比例,那么在财产分割阶段,应当尊重双方意愿,按照约定的条款加以实施。

再者,倘若任何一方有充足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的话,那么贡献程度便成为了影响房地产分配的关键要素;

对于共有财产而言,贡献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共同所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投入资金总额,也就是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灵活选择按份分配方案,以合法方式确认真实的不动产物权归属。

最后,假设双方在此议题上并无具体协议约定,则应当充分衡量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另一方在现实中的生产及生活需求等多种因素,从而在合理范围内确立未出资方的权益比例,通常在10%至30%之间。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同居房产为共同共有,实际为一方出资怎么分割

若房产系同居期间双方共有的财产,然而实际上仅由其中一方进行了全额购入,那么在进行资产分割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以判定所有权性质:

参考房产证所记录的相关信息以决定其权属属性。

此外,还需深入评估涉事人员间的特殊约定、实际出资情况,并尽可能地于法律框架中体现公平公正的理念。

应对此进行综合考虑,进一步衡量不动产究竟应归属于何方。

首先,若恋爱时期房产乃由一方全额出资购置,则可被视为一种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相应之下,该房产仍应视作双方共享,按照均分50%的原则进行相应分配。

其次,若双方曾就各自所欲拥有的权益比例形成特别约定,抑或是已就此议题达成一致共识,如经书面协议或在房产登簿过程中明确表明受赠一方的权益比例,那么在财产分割阶段,应当尊重双方意愿,按照约定的条款加以实施。

再者,倘若任何一方有充足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的话,那么贡献程度便成为了影响房地产分配的关键要素;

对于共有财产而言,贡献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共同所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投入资金总额,也就是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灵活选择按份分配方案,以合法方式确认真实的不动产物权归属。

最后,假设双方在此议题上并无具体协议约定,则应当充分衡量未出资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另一方在现实中的生产及生活需求等多种因素,从而在合理范围内确立未出资方的权益比例,通常在10%至30%之间。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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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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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如果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
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那么,这个“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2002年版)第58-6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2011年第22期《人民司法》所刊登的一则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案例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2、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情形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8
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则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2007年《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不论从位阶上还是颁行时间先后上,都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况且,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 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因此,对于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亦应按照“一般共有”处理。 至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方式得到统一: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也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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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办理离婚手续,但是股份还没有进行分割,请问有关离婚 股份分割 未实际出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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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分割
与分割其它财产相同,离婚时能够分割的公司股权必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婚前财产或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则不能进行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公司股权主要包括:
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②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为个人财产;
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股权。
二、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方法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1. 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 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3.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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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实际取得的奖金是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后实际取得的奖金是共同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例】2020年应发的年终奖等相关费用共12万余元,在结婚后才发到手中。不久,夫妻离婚,这12万余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近日,青羊公开开庭审结该起离婚案,认定婚前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于婚后实际取得,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2020年应发的年终奖等相关费用共12万余元,在结婚后才发到手中。不久,夫妻离婚,这12万余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12万元奖金认定为婚前财产青羊经审理认为,唐浩2020年的奖金收入12万余元,虽然是在双方婚后实际获得,但属于唐浩婚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故应当认定为唐浩的婚前个人财产。法官说法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前夫妻一方已经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将夫妻一方在婚前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归于个人财产,是考虑到该财产的形成是公民婚前个人的劳动付出。虽然该部分财产可能实际取得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由于该财产权利的取得在婚前已经完成且已明确,该财产权利的取得并未包含“夫妻双方共同的付出”,因此其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分割一方银行存款余额时,若该存款余额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累积,离婚时可直接将存款余额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但实践中常出现婚前存款与婚后存款混同的情况。若夫妻的共同支出已经超过其共同财产,其使用消耗的则为他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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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房承租人与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
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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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有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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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
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那么,这个“一般共有”是指“按份共有”呢,还是“共同共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此“一般共有”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财产,出资合购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共有关系。因此,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主编,2002年版)第58-6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2011年第22期《人民司法》所刊登的一则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分割案例也印证了上述观点。 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只是在解除同居关系的程序上有所不同,在财产上并无本质不同,因此其处理方式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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