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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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的判定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法定构成要件: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逾期未还,或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若行为人符合这些条件,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反之,若无职务便利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不构成该罪。
借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借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于借款行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涉嫌犯下挪用资金罪,这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

挪用资金罪,作为一项刑法罪名,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如果借款的主体是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并且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犯下挪用资金罪。

例如,他们可能会挪用数额较大的资金,并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

或者他们可能会挪用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例如投资经商;

再者,他们也可能会将资金用于从事非法活动,例如参与赌博等。

然而,如果借款的主体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虽然存在借款行为,但是并不符合数额、时间以及用途等方面的法定条件,那么他们就不会被判定为犯下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借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律依据是什么

以下是由专业律师对借款是否触发挪用资金罪所做出的分析,具体情形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处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且数额较大,逾期未归还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却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中,以及从事违法活动时,那么这种行为便已经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这类人会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甚至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刑罚

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在被检察院指控之前能够及时把所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原单位的话,他们将会得到从轻或是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在此之中,那些情节较轻的,甚至可以有机会被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优待。

请注意,以上违法行为仅供参考,建议您不要尝试模仿。

如有相关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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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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