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单位没交工伤保险受工伤了怎么处理
若用人单位未能投保工伤保险,导致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工人,应有权向其所在企业索赔,依照法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及标准获得相应赔偿金。
根据现行法规,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倘若其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了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则理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内的各项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其雇佣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之时,有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相应的费用支付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能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若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则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这一义务,那么工伤保险基金将有权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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