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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怎么认定
一般是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为本金。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所以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如何认定
无论是指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约,抑或是涉及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借款利息皆不可预先从本金中予以扣除。
若借款人有证据证明,亦或者出借方承认利息已先行在本金之中扣除,则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基准加以认定;
同时,应对扣除利息之后剩余的本金数额进行计算,并按此有针对性的计息与偿还。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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