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符合的条件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刑法》
二、正当防卫符合的条件
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之起因条件,即指存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紧迫侵害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首先,必须确认确实存在不法侵害;
再者,不法侵害需具备现实存在性,通常仅限于具备暴力性、破坏性与紧迫性的行为;
最后,不法侵害应当由人类自身发起。
2.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之时间条件,要求防卫者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行使,不得采取事先预防或事后制止的策略。
换言之,只有在不法侵害的实际过程中,才能采取回击行动,确保法律赋予的自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之对象条件,意为防卫者应只针对不法侵害方本身,非遭到第三方侵害,同时,无论不法侵害方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皆不会影响到正当防卫的构成。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面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只要符合紧迫性原则,不论事前是否知晓其未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缺乏刑事责任能力,均可进行适当的反抗性防卫。
然而,在防卫手段选择上仍须谨慎。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描述了防卫者需以维护国家、公众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以此作为行为指导,否则便无法成立正当防卫。
据此,以下三类情形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1)防卫挑拨,即行为人为伤害他人目的,恶意挑衅、引诱等方式诱发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稍后借故防卫进行报复的行为;
(2)双方互相的非法侵害行为,即双发都怀揣恶意,相互进行斗殴或其他伤害的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提示正当防卫不得过于突出,触犯必要限度,进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
判断是否明显超越必要限度并造成严重损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既能够区分防卫行为的合法与否,又能辨别正当防卫与过度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正当防卫所应具备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其一,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为不法侵害之情形;其二,正当防卫必须发生于不法侵害尚未中断且持续进行之时;其三,正当防卫的实施应当严格遵守适当的限度标准。为维护国家、公众利益以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不受侵犯,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或制止,由此产生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结果,将被判定为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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