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劳动人事部1985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对提前退休工种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法办理退休: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必须得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
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退休。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前提是什么
特殊工种之提前退休须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需符合该类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要求(男子已年满55周岁,而女子也已年满45岁);
其次,必须能够证明有长期的工作经历并且经过了相应期限的连续性工作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各个地区对于此项要求的具体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如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凡于1992年前开始工作且在此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与随后的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长之和超过10年,或是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以及自由从业者的这类累计时长超过15年);
此外,还需要在特定岗位进行工作并满足一定年限的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要求(例如,若想申请涉猎高空作业或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的工作者需要在这些领域累计工作超过10年,同样地,井下及高温环境工作的工作者则需要达到累计超过9年的天数要求,至于在其他可能危害到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上满足8年的累计工作时间也是必要的)同时,不可因工作过程中所致的身体残疾为提前退休设定条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满足以下条件:在高空作业岗位或其他极度劳累的体力劳动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达10年;或者在深井环境下工作并在高温环境中持续作业积累时长达到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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