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的条件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不应当不经过补充侦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只有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经过补充侦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证据或基本的证据,或者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又无法查证属实,各种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等等,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只要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而又没有必要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比如在侦查当中把事实搞错了,或者对法律理解有误,把不属于犯罪的情况当作犯罪来追究,或者把无辜的人误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为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有的是过失犯罪,情节也比较轻,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以上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的条件决定的四种情况。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是哪些
首先,有必要明确指出,绝对不起诉适用情况涵盖了以下六大类境况:
(一)指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审查后不认为是犯罪的情況;
(二)该犯罪行为已然超过相关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三)在特定情况下,罪犯获得了特赦令而得以免于刑事处罚;
(四)按照刑法规定,依照法律告知方能够作为审理依据的案子,若无人告诉或撤回告诉,则无法立案;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意外情况,即身故;
(六)涉及其他法律条款,依照法律体系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相对于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需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一)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已实施恶性犯罪行为,且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社会影响以及案件情节皆较为轻微;
(三)根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依法免除刑罚。
另外,关于存疑不起诉的使用条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各项:
(一)案件经过预审部门补充调查核实;
(二)定罪所需的有效证据尚显不足;
(三)案件不符合法定诉讼条件。
最后,我们来介绍一下刑事案件不起诉流程:
首先由检察官起草不起诉决定书;
随后,针对不起诉决定书的宣读及送达工作予以展开;
接着,解除对涉案人员的扣押、冻结等措施;
紧接着将案件移交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外,若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异议有异议,需进行复议与复核;
再者,对受害人和不起诉人家属做出评估并进行相关复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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