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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债务人逃债的方式
针对债务人逃避债务行为,常见的方式包括如下几种:
首先是虚假注册。
该方式通常会伪造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个人持有的动产(例如机动车辆)所有权文件,将其登记在与实际持有者有关联关系之人的名下;
其次是虚构抵押。
该手段往往借助于不动产抵押权人的优先权益,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不动产假意抵押给他人,从而达到逃脱债务的目的;
第三种则是设立虚假债务。
这种手法主要是通过签订表面上看似真实存在但实际上毫无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而制造出似真似假的债务,继而通过虚假偿还手段将财产合法地转移出去;
最后两种分别为通过破产程序进行逃脱和利用企业改制实施逃脱以及利用公司分立或合并某个环节来逃脱。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