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个人存款属于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会婚前财产不会参与财产分割,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分割
在涉及到婚前购置的房产在离婚后如何进行划分的问题上,存在着多种具体状况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首先,此种婚前房产是指一方单独出资并以其名义登记的物业,这种情形下,它被视为个人财产,因此另一方并没有资格对此提出分割请求,无论夫妻关系持续多久,这种个人财产都无法自然地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婚后双方对于婚前由某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适当的维修和改造,如在其中增添家电或重新装修等行为,由此带来的价值增长部分中的另一方所拥有的比例,应该由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以评估折价的方式给予相应的额外补偿。
其次,当婚前某一方已向银行支付房屋的首次付款,并通过借贷方式获得剩余资金,使得房屋登记在其自身名下,而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的情况,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此类房屋归类为个人财产,但同时也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还款时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由此带来的物业价值增值部分,双方各享有平均份额;
至于尚未偿清的那部分贷款,则被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负债。
第三种可能性是婚前由双方共同出款购买的房屋,且房屋持有者登记为两人所有,面对这种情况,这个房产理所当然地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原则上法院将会把该房产均匀分配给双方。
针对司法实践操作方面,一般情况下,对于可以实际分割利用的共有时,可以允许当事人将其分割使用。
然而若是无法分割的情况,就可以评估定价,将整个物业授予一方,然后再由另一方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具体确定这栋房子到底要派发给哪一方的时候,审判机关必须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居住条件,同时也要照顾到抚养孩子的一方所面临的困难和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