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死刑情形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刑罚在其适用上也有及其严格的要求:
第一、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第三、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不适用死刑情形有哪些
在我们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部分特殊情形下的罪犯是不受死刑惩处的:
第一种情形,即在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未满18岁的青少年;
其次是在被定罪量刑之际正处于妊娠期的女性罪犯;
最后,已经年满75周岁且没有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也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并非所有年龄段和情况均能得到免死。
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死刑仅仅适用于那些所犯下的罪行极为严重且无可饶恕的犯罪分子。
关于那些应该被判定为死刑的罪犯,只要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案件,都可以考虑采纳判处死刑并附带两年缓冲期执行这一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经过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个案外,其他的死刑案件都需要上报至该法院进行复核批准。
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利进行判决或直接进行批准。
具体来说,死刑具有如下几个突出的特性:
其一在于惩罚性,旨在通过严苛的处罚手段来制裁罪犯的重罪罪行;
其二是具有强烈的威慑力,试图通过高强度的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嫌疑人;
其三是包含了安抚性,希望通过定罪量刑来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
最后,则是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实行的不同死刑,以确保刑罚能够发挥其最佳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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