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刑拘保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拘保释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之保释制度,即俗称的取保候审制度。
该项制度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被拘留者,这些被拘留者有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同时,这些赴拘留状态的人员所涉及到的案件均未结案,且尚未达到必须进行羁押的程度。
此外,如果被拘留者具有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特殊情况,那么他们同样适合申请取保候审。
总而言之,只要满足上述各种条件,都能够运用取保候审制度为犯罪行为人带来有利的刑事诉讼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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