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一般是什么
关于九级工伤赔付标准的详细说明如下:
首先,对遭受工伤的员工进行一次性伤残补助时,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固定比例支付,金额相当于九个月的该名员工的平均工资;
其次,当员工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其所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则必须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和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最后,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需由用人单位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固定比例进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并被鉴定为七级到十级伤残时,他们将有权享有以下法定待遇:自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该费用以员工的本人工资为基准,具体标准如下所示:七级伤残对应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对应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对应9个月的本人工资;而十级伤残则对应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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