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的条件
强制拆迁条件:
1、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可以强制拆迁;
2、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可以强制拆迁;
3、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可以强制拆迁;
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在期限内拆迁户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且没有搬家腾房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
如需实行强制拆迁,必须留意以下相关事宜:
首先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策之前,务必提前向被申请人发出履行义务的督促函;
此份函应采用书面形式表达,内容包括履行义务的期限、执行的具体方法以及金钱支付的金额与方式等关键信息,同时还应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及申辩权;
其次,若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且未提出复议请求,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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