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实业公司分公司未经规划审批在西安市XX区某小区内修建钢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17年x月xx日遭被告强制拆除,强拆行为后被法院确认违法。公司分公司认为强拆造成其建筑内监控设备、各类建筑材料及工程款等损失,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197610元。原审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分公司举证及物品折旧等情况,酌定被告赔偿58326.8元。此时,公司分公司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着难以进一步争取合理赔偿的困境。
2020年,在被告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时,李超律师介入此案。李超自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领域的行政诉讼等业务,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面对此案,李超深知行政赔偿案件中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关键,他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准备从证据和法律依据上为公司分公司争取更合理的赔偿。
李超熟悉行政诉讼程序规则,深知在二审中改变原审判决的难度较大。他仔细审查双方证据,发现原审在赔偿范围和数额的认定上存在可突破之处。在紧张的诉讼时限内,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没有局限于原审已有的证据和认定,而是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结合生产生活经验,重新梳理赔偿范围。普通代理可能会按照原审思路进行简单辩护,错失改变赔偿结果的机会,而李超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为案件的走向带来了转机。
在庭审中,李超依据举证责任规则,详细阐述公司分公司对案涉建筑中可移动附属物、可利用废旧建筑材料享有合法权益,应得到合理赔偿。他提出监控设备、配电箱、卷闸门等应按一定比例酌定赔偿,半包工程款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最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采纳了李超的部分观点,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36636元。
不过,此案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于公司分公司主张的其他建筑材料损失,因未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该部分材料在强拆时存放于建筑内,且部分材料与违法建筑混同无法回收,法院未予支持。李超告知公司分公司,若后续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该部分损失的存在,可继续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为当事人保留了进一步维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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