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工伤认定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二、职工工伤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也被称为因公负伤,特指在生产过程中,职工遭受的身体伤害。
对于这些工伤事故的判定标准,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应视为工伤:
首先,职工必须在进行工作的时间范围内以及在相应的工作地点遭受事故导致的身体上的伤害;
其次,在劳动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只要从事的是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筹备或者收尾性质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伤亡,同样理当被认为是工伤;
再者,如果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因为履行其工作而遭受意外的暴力侵害或受伤,也会被定义为工伤;
此外,员工在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同样可能构成工伤;
针对因公出差的人员,若是在工作原因中遭受伤害或者甚至因事故身亡,同样应该认定为工伤;
最后,根据国家法律还有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其它条件的受伤情况,也被认可为工伤范畴之内。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清楚地看到,“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因素一直是工伤认定的最基本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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