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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法律规定
定金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本文探讨了定金所具备的法律特性如下:
首先,定金的从属性显著。
它随合同之存续而生存,因合同消亡而消失;
其次,定金的设定具有实际操作性,需合同当事人双方做出明确约定方可设立,如果单纯有定金的契约性约定而无实质性的定金交付,定金担保便无法真正发挥其效果;
再次,定金具有预付性质,唯有在合同正式订立且尚未履行之时进行交付,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担保物的价值;
最后,定金具备双层担保性质,旨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间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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