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财产多少年后变为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财产在多少年之后仍不为共同财产且无法在离婚时分担的情况,这里向您详细解释一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期所持有的财产在离婚之时并没有权利被对方进行分割处理。
所谓“婚前财产”,即是指夫妇在缔结夫妻关系之前,双方各自取得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有形财物还是无形财物,都一律受到法律明确的保护。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以下财产将被视为夫妇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夫妇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财产;
(二)若夫妇一方因为遭受身体伤害而获得了赔偿或者补偿,此项财产亦将属于其单独所有;
(三)若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财产只是属于自己的,那么该财产同样是其个人财产;
(四)如果有任何物品是专门用于一方解决日常生活所需的,例如衣物、手包等,那么这些物品也属于个人财产;
(五)最后一类属于个人财产的则是那些明确规定属于某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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