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是什么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决策民主的理念。
所谓“决策民主”这种思维模式,是要求在进行房屋征收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必须确保广大居民的参与程度,对于是否进行房屋征收、征收行为是否符合公众普遍承认的公共利益原则、征收范围的精准确定、房屋价值的科学评估以及补偿安置措施的方法选择等诸多相关问题,都需要依据法律条款保护居民的权益,认真听取并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观点和建议。
2.程序规范的原则。
此处所提及到的“程序规范”,代表着在处理房屋征收事宜时,政府需严格遵守既有法规规定的程序步骤,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对该事件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人士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诉权。
换言之,进行房屋征收及补偿的每一个流程都应该是合法、公正且合理有效的。
3.结果透明化的理念。
“结果透明化”这一要点指,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进程及其结果,有必要向全社会或涉事群体公开披露。
4.公平补偿的原则。
“公平补偿”的理念体现了在进行房屋征收的整个过程中,鉴于其服务于公益事业的初衷使命,不能做出任何有损为此付出努力的被征收人为基础的策动性行动。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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