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北京地区的房屋,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要明确需要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吗?
1、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2、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1)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建设单位可以向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吗?
1、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
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2、提出的申请不一定会被批准。
(1)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2)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征收北京地区的房屋,需要制定北京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实施房屋征收行为之前,就需要支付拆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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