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小区物业是否应担责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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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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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关键看其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则有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财物负有安全防范和协助管理义务。
车辆被盗小区物业是否应担责

一、车辆被盗小区物业是否应担责

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关键看其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则有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财物负有安全防范和协助管理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车辆被盗小区物业应担责吗

判定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为事故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在事发当时是否切实履行了必要的安全管理职责。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建立起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而物业公司则需依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在此过程中,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部的公共秩序以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防范及协助管理的法定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探讨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时,主要依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严格遵循并切实履行了合理且符合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在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之间,已然形成了特定的物业服务法律关联,业主普遍按照预先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足额的物业费用,而作为回报,物业公司也理所当然地肩负起对服务范围内各小区的全面、全员物业管理服务的重任。在此过程中,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部的公共秩序以及各类财产,均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防范及协助管理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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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物业是有一定责任的,具体要看你们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怎么约定的,一般正规的合同中对业主的财产安全保护进行约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问题是你需要证明你的财产损失,有无证据。

一,总体上讲,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如果物业合同里面有约定,而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扩展资料物业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边流通边消费;其价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较长的时期中多次收回。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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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物业是有一定责任的,具体要看你们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怎么约定的,一般正规的合同中对业主的财产安全保护进行约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问题是你需要证明你的财产损失,有无证据。

一,总体上讲,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对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予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要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如果物业合同里面有约定,而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停车服务是物业服务中的一个子项,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对小区内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亦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协助维护小区治安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义务。物业公司保管业主车辆的义务既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又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发生损失,业主有权利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扩展资料物业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边流通边消费;其价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较长的时期中多次收回。根据中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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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家中被盗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例可知,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是否达到职业所要求的标准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诚如前述,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是有限的,故笔者认为只要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的判断,则要根据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公约、住户手册等规则载体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如果业主家中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疏于履行职务,没有对来访的人员进行登记,监控录相没有监录,门卫也没有发现,说明物业管理公司在人防和技防方面都没有尽到责任,因此被盗的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如前所述,在一定情形下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对业主被盗承担责任,但具体承担何种责任首先要对其进行定性——是合同之责,还是侵权之责?物业管理公司在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况下而不履行,属于不作为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又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便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法理上来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诸多方面的差别,由此也导致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业主被盗的案件中,业主可以要求物管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业主可以选择要求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但是现实中侵权责任的赔偿往往比违约责任多,因为侵权责任的赔偿还包括精神赔偿的费用。对物业管理这个微利的行业来说,如此做法无疑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且业主被盗的直接侵权者是小偷,被盗业主应对自己的财物承担最大的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仅仅承担次要的保管责任,让其承担完全侵权责任太过严苛。故在司法实践中,将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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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和担保物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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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请问停在小区门口摩托车被盗,物业承担多少责任啊?
[律师回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的规定直接确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果物业公司的公约也明确承诺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属于合同义务。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以及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即使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是否进行赔偿,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双方签定的合约中,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执行的有没有执行,如果物业公司在合约中承诺应该有的服务没有做,或者做的没有达到标准,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物业公司应该进行赔偿。如果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合约履行了它的服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失窃,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具体情况,最关键的是要看物业有没有过错,是否尽到守卫、巡查的责任等。举例说,北京一小区围墙倒了两天,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砌起来,有业主家中被盗,到后索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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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同类案件处理的裁判规则。此类案件有以下两个裁判规则:一是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
首先,对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应当结合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是否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责任范围内尽到了安保义务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中是否有过错,与业主被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对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的确定,应注意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业主自身是否对被盗存在过错,并以此确定物业公司的赔偿比例业主因被盗而遭受的损失,需要业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赔偿比例和业主损失金额确定物业公司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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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和担保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债权: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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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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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各类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损坏,小区物业有没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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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在小区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物业在下面情况下有管理责任:
1,车辆停放处在监控区域内,但由于监控功能性问题导致司法机关物业确认的;
2,车辆停放处在门岗或车场岗视线范围内的。
车辆停放处未处在监控或门岗、车场岗视线内的,物业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会规定,物业保安只是协调秩序等,不负责车辆管理、丢失、损坏及看管。
听着不近人情,但实际上在物业费分配及使用中缺失没有财产保管这项的,物业公司无执法权力,当然在合同中规定的监控丧失功能,人员未按照配置完整或人员空岗等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但不是全部责任。
要认定物业是否需要负责任,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停车收费合同到底约定了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醒业主与物业签订合同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因为对合同性质的理解不同引起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有:
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当然,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有一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
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车在小区被盗小区物业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在下面情况下有管理责任: 1,车辆停放处在监控区域内,但由于监控功能性问题导致司法机关物业确认的 2,车辆停放处在门岗或车场岗视线范围内的。 车辆停放处未处在监控或门岗、车场岗视线内的,物业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会规定,物业保安只是协调秩序等,不负责车辆管理、丢失、损坏及看管。 听着不近人情,但实际上在物业费分配及使用中缺失没有财产保管这项的,物业公司无执法权力,当然在合同中规定的监控丧失功能,人员未按照配置完整或人员空岗等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但不是全部责任。 要认定物业是否需要负责任,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停车收费合同到底约定了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醒业主与物业签订合同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因为对合同性质的理解不同引起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有: 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当然,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有一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 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此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有明显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或不能全部实现。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二、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担保物权与债的担保的区别
担保物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例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四、债的担保方式
1、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担保方式。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担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担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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