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有哪些要件
犯罪未遂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有以下三个要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的着手因罪而异;
3.判断是否着手“因场合而异”。
这三个要件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犯罪未遂者本该受到逮捕。
此类罪犯未能成功实施犯罪行为,尽管并未导致实际损害后果产生,但他们的行为已经制造出严重的威胁局势,理应接受刑事制裁。
逮捕这一刑事程序,由检察院批准或做出决定,经由法院进行审核确定后,交由公安机关实行,旨在剥夺那些已被证实有犯罪行为,并且可能面临长期监禁的罪犯的人身自由。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无论前科如何,再度犯罪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处罚加重,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犯罪,有前科记录的人再次犯罪可能将遭到加重惩罚。
例如,对于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开展恐怖活动以及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的罪犯而言,即便其刑期期满或者得到赦免,只要在未来任何时候重新触碰这些犯罪领域,那么他们必定会以累犯的身份论处。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首先,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活动;其次,每种具体犯罪类型的犯罪起点存在差异性;最后,判断某一情境下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进入实质阶段,需依据特定环境进行分析。这三大要素构成了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既遂的关键标识。依照我国《刑法》相关条款,对未遂犯可参照既遂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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