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的案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关于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效力的相关诉讼案件,其法定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认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自身权益已遭侵害或者已知晓合同义务方日期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若自实际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经过去了超过二十年的时间后,此类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权利;
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请求权人的申请酌情作出是否予以适当延期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均将被认定为无效:首先,如果其中一方是通过欺骗或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来达成合同条款的,那么此份合同就会对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其次,倘若双方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行为,这无疑会损害到国家、集体甚至第三方的利益;再者,如果合同的表面形式是合法的,但其真实目的却是非法的,那么这样的合同也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合同的履行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这份合同同样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最后,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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