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劳动合同到期是自动顺延吗
1、是的。
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
3、如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怀孕劳动合同到期是自动顺延吗
依照现行法规之规定,若劳动者正值医疗期间、妊娠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而劳动合约行将届满之时,该合约应自即日起自动延长至相应的疗程、孕期、产假及哺乳假期结束之日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此等情形下均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
然而,若用人单位决定在上述特殊时期结束之后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以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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