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占地补偿按人赔偿吗
各地标准不一样。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村占地补偿规定?
尊重的各位读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与金额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定并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明确规范。
在征地治理过程中,我们应该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这个原则,确保每一位被征用户都能获得公正合理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征收土地时所产生的补偿应当以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作为基准,以体现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占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表附着物及农作物的补偿费用等三个主要方面。
这也充分反映了在进行土地开发和保护工作时,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保护农民经济利益,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因各地区情况存在差异性,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同之处。在涉及到土地征收时,应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于耕地的征收补偿费用,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方面。而关于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则需根据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进行精确计算。至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与金额,均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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