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农村征地款怎么分
《关于征收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需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及使用之详细规程》明确规范了,补偿费用应主要用于支付给被征用农田的农户。
我们强烈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出现与此相关的一切风险之时,坚决不能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规将村民划分为“旧农户”、“新农户”以及“女儿户”。
关于具体的分配方案,我们有以下三个建议:
首先,当土地被全面征收时,土地补偿费用不应低于总和的80%给与被征用土地的乙方,而剩下的部分则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下作为储备。
其次,若土地被完全征用的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撤销原有的体制结构,这时,补偿费用的80%应公平公正地分配给被征用土地的乙方;
余下的20%则可平均分配给征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们。
再者,若是已经正式确权并且确地到每户的土地遭受到了部分征收或者征用,那么土地补偿费用仍应不低于总额的80%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乙方;
同时,余下的20%则依然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
最后,对于那些尚未有权属、但经过多次动迁之后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而言,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经费应不少于总额的80%平均支付给相应环节中,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们;
余下的部分则仍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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