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征地是否合法
农村征地满足以下条件的则合法:
首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一定是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个人或开发商是无权征收老百姓的土地。
第二,征收农村土地需要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三,征收农村土地需要经过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第四,征收农村土地应当进行公告。
第五,征收农村土地要给予老百姓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农村征地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层面来看,已依法经过法定程序且业经审批的农村征地行为通常为合法的。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以下各类土地的征用,需获得国务院的许可方可执行:
(1)永久基本农田;
(2)超出三十五公顷的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
(3)以及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类型土地。
同时,该法律还明确要求,征收土地的过程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能启动,且一旦得到许可,则应由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公告,并且具体组织实施。
此外,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征地时,必须提供公平、合理的经济赔偿,以确保被征用地农民可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对他们未来的生计也有所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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