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是否要以牟利为目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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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贩卖毒品,那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不管有没有图利,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罪名主要是针对那些明知道是毒品,还非法销售或者打算贩卖而买进来的人。只要有贩卖的行为,就不用管有没有谋利的目的。毒品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公众健康危害特别大,刑法对这类行为肯定要严厉打击的。
贩卖毒品罪是否要以牟利为目的

一、贩卖毒品罪是否要以牟利为目的

贩卖毒品行为即便未以谋取利益为目的亦能被判定成立。所谓贩卖毒品罪,乃针对明知涉及毒品,而实施非法销售的行为或以贩卖为明确意图而非法购入毒品的行为进行法律限制之罪名。此罪行之构成,只需存在贩卖毒品的行为即可,无须苛求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究其原因,在于毒品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及公众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威胁,故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采取了坚决打击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条件是什么

本罪名,通常是指贩卖方明确得知对方所委托寄售的物品是刑法所禁止的毒品,却仍然不顾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而进行贩卖交易的恶劣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指具有合法性质的有偿转移毒品,或者为谋取私利而进行非法购买与销售毒品的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对药品类产品的严格管制制度,而且还涉及到无辜民众的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权益。

贩卖毒品罪,在具体的犯罪过程中,主要通过行为人实现毒品的贩卖。

这里所说的贩卖,既包含知道实情后,仍明目张胆地非法进行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也包含以贩卖目的为主导,进行非法购买而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

关于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秘密进行的;

或者可以理解为行为人为满足某些个人动机而请求对方购买毒品,抑或是相反,对方自愿请求行为人转让毒品。

无论是直接向对方交付毒品还是间接通过第三方转交毒品,都属于贩卖毒品的范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贩卖毒品罪怎么请律师

贩卖毒品,不论是否图利,均构成犯罪。此罪针对明知毒品而非法销售或意图贩卖而购入。只要存在贩卖行为,无需谋利目的。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与公众健康,刑法坚决打击此类行为。

四、贩卖毒品罪是否有缓刑期

对于贩卖毒品罪而言,属于重罪范畴,因此,在寻求律师帮助时,应给予高度重视并保持审慎态度。首当其冲的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例如寻找知名律师事务所,从而寻找到具备丰富刑事辩护实务经验且尤其擅长于处理毒品犯罪事例的专业律师。在此过程中,应当深入考察该律师所展现出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以及以往取得的成功事例等方面的素质。同时,为了能够与其建立起更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律师对事例拥有清晰而准确的理解及分析能力,有必要对律师进行详尽的沟通交流。经过深入交流后,便可与律师签署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律师的服务内容、收费方式等细节问题。在整个委托代理过程中,务必要向律师提供所有与事例相关的全部信息和证据材料,以便律师能够据此规划并贯彻实施有效的辩护策略。总的来说,选择一位具备专业素养、责任心强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无疑是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当事人提供有力法律援助的关键所在。

贩卖毒品,不论是否图利,均构成犯罪。此罪针对明知毒品而非法销售或意图贩卖而购入。只要存在贩卖行为,无需谋利目的。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与公众健康,刑法坚决打击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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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是否要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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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需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贩卖毒品不以营利为必要条件,只要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作为购买对象,无论是否获利,都属于违法行为。毒品对社会和民众的健康危害极大,因此,贩卖毒品者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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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处罚
[律师回复]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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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3、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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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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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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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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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以营利为要件,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种行为极其危险,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和民众健康。无论毒品交易的经济效益如何,任何形式的毒品销售与交换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绝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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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少判几年?
[律师回复] 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最少判几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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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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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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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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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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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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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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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不仅损害了人们的道德观念、伦理情操,而且动摇了整个社会的伦理准则,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妨害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的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另外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
2.刑事辩护律师提醒,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之一的行为。所谓制作,是指通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印刻、洗印、摄制等方法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法将原已存在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以发行、批发、零售、转手倒卖等方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陈列等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行为之一的,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判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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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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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牟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的成立不以牟利为目的作为必要条件。该法条明确了涉及毒品的购买、销售、运输和制造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并对不同情形设定了详细的量刑标准。即使行为人声称未从中获利,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仍可构成此罪。因此,贩卖毒品罪的认定独立于是否有经济利益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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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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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怎么判刑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般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怎么判刑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3.实施
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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