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刑事案件判决中所包含的赔偿问题,当判决已然经由法律程序而形成盖棺定论之后,主犯人或之法定代理人有权利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作为法院,理所当然必须严格履行其职责,对已经确定的判决内容全面进行执行,其中包括赔偿事项在内。倘若请求执行的对象为判决中的财产没收或者罚金等相关事务,且这些事务已被公证机关认可并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则可依据同一条款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除此之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均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馈赠,亦不得违反规定与当事人进行私下会面。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平公正。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侦查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也有可能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刑案判决后,主犯或代理人可依《民诉法》249条向法院申请执行赔偿。法院应执行判决含赔偿。财产没收、罚金等经公证具执行力,可直申执行。《刑诉法》30条禁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受宴赠、私会当事人,保公正。违规者当事人可申请回避,并追责。
二、刑事案件判5年的减刑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倘若他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循并坚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与改造等活动,展现出切实的悔过之意和积极的改正态度,或者获得了立功等方面的突出表现,那么他将有机会获得减刑。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应该低于两年半。
所谓减刑,是指当罪犯因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而依法被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时,其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机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核并对原来判处的刑罚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理,此即为减刑的具体实施过程。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刑事案件判得太重怎么办
如您对某一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持异议并认定判罚过于严重,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途径进行解决:首先,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交上诉状,详细陈述原审判决过重的理由,请求相关机构依法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以求公正合理的改判结果;其次,如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您还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情况。
刑案判决后,主犯或代理人可依《民诉法》249条向法院申请执行赔偿。法院应执行判决含赔偿。财产没收、罚金等经公证具执行力,可直申执行。《刑诉法》30条禁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受宴赠、私会当事人,保公正。违规者当事人可申请回避,并追责。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