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的相关事宜,我们通常将此类案件的受理权限划归至公安机关。所谓的“合同诈骗罪”,即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牟利之意图为主导,通过与他人签订及履行各类合同的方式来欺骗受害者并获取其财物,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作为国家设立的维护社会安全及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专门机构,公安机关的职责便在于对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展开深入的立案侦查工作。待案件侦破完毕,若证实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则会依法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合同诈骗罪涉及非法牟利,通过合同欺骗受害者获取财物,金额达法定标准。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此类案件,深入侦查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一旦案件侦破,且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将依法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以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犯罪。
二、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众所周知,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类型。
其中,职务侵占罪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即包括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种单位内的工作人员,他们会利用日常工作中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本来属于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往往达到一定程度方可构成违法行为。
而合同诈骗则是一种更为具体的犯罪形式,它主要表现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整个流程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诈骗手段,毫无根据地虚构相关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精心设计陷阱等等,以此误导受害者,从而非法获取其财产。
其次,两种犯罪的主体并不相同。
相较而言,诈骗罪的适用对象是更为广泛的一般人群,没有特定身份要求;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实施者必须是特定性质的特殊群体,即只能由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内部的员工实施此类犯罪。
最后,我们要从客观方面进一步分析区别。
在这个环节中,最关键的差异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节。
换言之,所谓的“利用职务之便”,其实就是指相关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所拥有的主管、管理、经营或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权力及其带来的诸多便利措施。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具体细分为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方面是指那些具有调拨、处置等职责,负责对本单位财物进行统筹安排的职务活动;
第二个方面则是指那些实际负责签收、支付等操作,亲力亲为处理本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多少以上
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规,针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判定标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差异而有所不同。从普遍情况来看,如果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在签订以及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当中,通过欺骗等手法来获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只要其所涉金额达到二万元人民币以上,就应当被视为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然而,在那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这一数额标准有可能会相应地提高;反之,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这一数额标准则可能会适当下调。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数额仅仅是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项关键性因素,而非决定性的唯一要素。犯罪的情节、实施的手段、所导致的后果等等,同样会对最终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合同诈骗罪涉及非法牟利,通过合同欺骗受害者获取财物,金额达法定标准。公安机关负责受理此类案件,深入侦查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一旦案件侦破,且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将依法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以维护社会安全和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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