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要关到哪里去关押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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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等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被拘留者通常会被羁押在看守所里。采取刑事拘留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这种措施主要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嫌疑人。
刑事拘留要关到哪里去关押

一、刑事拘留要关到哪里去关押

关于刑事拘留问题,通常情况下,被拘留者将会被羁押于看守所内。这是因为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对于他们负责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关于刑事拘留,被拘留者通常被羁押于看守所。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等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主要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嫌疑人。此措施旨在确保案件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二、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多久才会释放

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设置为14日,这是从嫌疑人被羁押至当地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警方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后者批准审理此案。

在整个过程中,检察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这个时间也属于14日内。

如果经确认无误,检察机关将批准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而如若没有满足逮捕条件,则可能作出释放或者更改其他强制性惩罚措施的决策。

然而,对于可能存在延长条件的刑事案件,拘留时期可长达37天。

在这段期間,同样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核,其间检察院也只需要花费7天来进行核准。

在这37天的拘留期限内,侦查机构有责任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是否应该批捕嫌疑人的申请。

最后,如同前述流程,若经检察机关核准可以实施逮捕,那么对嫌疑人的拘留期将会继续延长;

反之,如若未能得到批准,则需要立即释放嫌疑人或相应地调整其法律惩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在公安局能撤案吗

在违法者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撤销事件,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亦或应对犯罪人实施的行为给予的处罚程度较轻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微乎其微,无法认定为犯罪行为,抑或是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等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则有可能撤销事件。然而,若事件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有力,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通常不会轻易撤销事件,反而会将事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总而言之,刑事拘留后的撤销事件决定并非任意做出,而是必须遵循严谨的法律规定以及充足的侦查证据。

关于刑事拘留,被拘留者通常被羁押于看守所。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等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主要针对现行犯罪行为人或重大嫌疑人。此措施旨在确保案件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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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是否属于刑事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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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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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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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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