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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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要是有人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用欺诈的手段骗别人的财物,数额比较大的话,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交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交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话,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会被交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立案吗

一、合同诈骗罪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若有人违反相关条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骗局活动,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那些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使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以及(5)采用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被捕利息还算吗

合同诈骗罪中所涉及的债务约定利息,若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应予以支付。

合同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利息费用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未能按照约定如期支付,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请求连同刑事案件一起审理,即所谓的“刑事附带民事”程序。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有关利息事项,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作出要求支付利息的判决。

关于合同诈骗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了解其定义及违法行为

罪名通常是指那些意图在签订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使用虚假陈述或者隐匿重要事实等方式来欺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从而取得对方信任并获取其财物,且数额较高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体系,除了包含着国家对经济合同的合法监管秩序之外,还涵盖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维护。

至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它仅仅限于公私财物品种。

具体来说,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在签订以及执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欺诈性地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财物,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讨论的合同并非仅限于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纯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实质上与通过诈骗的手法让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后将财物处置掉,其本质上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本罪的实施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法人,无论是个人实施还是单位实施都可以构成犯罪。

对于犯有本罪的个人而言,他们通常都是一般的犯罪主体

而对于单位来说,只要符合本罪标准的任何实体组织形式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

在本罪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直接意图且带有非法侵占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强烈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三、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当合同诈骗罪得以确立之后,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在一般的情况下将根据如下几种明确的标准来加以确定: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等等。倘若合同的内容本身并未涉及到任何无效的事项,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仅仅由于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罪这一行为,并不足以使整个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因为,合同诈骗罪主要是针对一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评价,而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独立的判断。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的订立以及执行全部都被用作犯罪的手段,并且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这样的合同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总而言之,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判断,必须要全面地考虑到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的签署目的、以及合同的履行状况等诸多因素,同时还需要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详细且谨慎的分析与评估。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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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
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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