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属不属于有罪
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所谓的“取保候审”并非代表被控告者已经被确认有罪。实际上,此项内容乃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强制手段,即指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构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又或者是在正式逮捕之后,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对既有的强制措施进行相应变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依法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向他们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在接到传唤时能够立即赶到指定地点,同时也不对他们实施任何形式的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确认有罪,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针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出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暂不羁押或解除羁押,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二、取保候审能否请求撤案
若在取保候审阶段出现以下情况,则可申请撤销案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认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3.获得了国家特赦令并由此获得免于刑罚之处分;
4.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而实际却未进行操作;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去世;
6.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犯罪行为应予以免责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几天之内交
针对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期限,中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确凿的天数限定。然而,通常情况下,当公安机关经办人员做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之际,将立即告知嫌疑人家属,以使他们能够尽快地缴付保证金。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被取保候审者在行动期间触犯相关规定,即使已经缴纳了保证金,也有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额保证金被没收的风险。此外,保证金的金额往往会根据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资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例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确定。
取保候审非确认有罪,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针对未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出具保证书,确保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暂不羁押或解除羁押,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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